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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若尔盖县 2022-10-08 00:00:00

若尔盖县财政局

若财采﹝2022﹞

27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四川帆俊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乐山市市中区清风街243号、245号                 

被投诉人:四川津渡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泰和二街60号2栋1单元503室

相关供应商:四川灏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116号8号楼4层1号

四川帆俊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四川津渡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就若尔盖县第三季度疫情防控医疗物资采购资金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2322022000140)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9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采购文件第七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务要求(实质性要求)中病毒采样管第15小条,提供产品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带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售后服务承诺函。新冠核酸检测试剂第11小条:提供产品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带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售后服务承诺函。新冠核酸提取试剂第17条:提供产品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带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售后服务承诺函。核酸提取或纯化试剂(配套1ml黑色旋转搅拌棒套组合8)第8小条:提供产品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带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售后服务承诺函。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第12 小条:提供产品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带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售务承诺。多处出现需要提供厂家对该项目的变相授权,有明显的排他性、不合理性,国内政府采购项目是不允许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厂家授权的,也和政采优化营商环境背道而驰,我公司多次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该质疑事项询问,代理公司都以这不是要求厂家授权而只是要求提供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这是赤裸裸的偷换概念,通过变相授权暗箱操作,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垄断性,谋求特定供应商高价中标。

投诉事项二:采购文件第二章谈判须知表中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实质性要求)第8小条:交货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内完成供货;交货地点:若尔盖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该供货时间条款明显的不合理,明显的排他性,明显的在为特定供应商设定排他性条款,明显的在为特定供应商谋求中标做准备。签订合同之后任何中标供应商不可能在两个工作日之内组织货源、调配物流,直至到达采购人指定交货地点,该项目采购的货物品类多、数量大,货源大部分都来自于四川省外的省份,别说组织货源,就从距离上算两个工作日内也不可能把全部的货物运送到采购人要求的交货地点。

投诉人称:就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之规定。

就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之规定。

经审查查明: 

若尔盖县第三季度疫情防控医疗物资采购资金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2322022000140)招标文件中第二章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内完成供货,第七章多处要求投标人提供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函,且规定前述要求是实质性要求,投标人应当满足。前述要求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三)严禁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将国务院明令取消或下放至行业协会的资质认证,政府部门已经禁止或者停止进行的称号、排序、奖项等内容,以及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符合性审查事项。”根据前述规定,法律、行政规范性文件禁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但案涉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函显然不合理。故,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案涉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内完成供货显然不合理,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故,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鉴于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成立,四川灏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中标、成交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财政局或若尔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若尔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若尔盖县财政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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